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婉琦 間消費借貸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6,24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12,28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