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嘉義縣民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秋欽 非訟代理人 賴小燕 相對人 何至淙 (即 何權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何權晏於民國94年6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10日起至124年6月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何權晏分別於①94年6月17日②94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10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9年6月17日②109年6月24日止,並均約定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99年4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①790,031元②358,939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另債務人何權晏已於99年5月9日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本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為此對相對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約定書、繼承系統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8月27日嘉院貴民倫字第1603號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共用查詢單三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6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溪口鄉│厝子│下厝│677-9│建│101.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9│嘉義縣溪│嘉義縣溪│住家用鋼│56.1│56.1│39.1││││15│陽台│3.│平│全部│││││口鄉本厝│口鄉厝子│筋混凝土│6│6│8││││1.││63│方││││││村厝子路│段下厝小│造3層樓│││││││50│││公││││││30之22號│段677-9│││││││││││尺│││││││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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