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761號原告 陳美玲 被告 徐合建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139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564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37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979、19
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號、112年度偵字第3648、4518、5198、5199、5508、671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41、1672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333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8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6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445、1446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258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963、27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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