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錡
范博翔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716號、112年度偵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孟錡、范博翔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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