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306號聲請人 王子樺 相對人 黃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