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00號原告 楊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GOODFOODBAR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起訴雖載明被告住所資訊,惟被告究竟是公司行號或獨資,亦應自行查明陳報,如欲變更或追加被告,應於期限內具狀陳明,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或被告個人最新戶籍謄本。又本院將另以被告上開住所,函請臺北市商業局查明是否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併此敘明。
三、本件原告訴訟標的為4,000元,惟查,原告陳述之金額為原告及其配偶共2人之薪資,如欲變更或追加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具狀陳明追加原告之年籍住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