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林忠瑜因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忠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動產擔保交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年併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2.02.29│92.05.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35號│1450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中簡字第2763號│98年度上更㈠字第79號││實├──────┼──────────┼──────────┤│審│判決日期│93.11.05│98.05.19│├─┼──────┼──────────┼──────────┤│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中簡字第276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1.03│100.0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039號(己執畢)│第1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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