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秩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潮秩字第192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內警偵
字第09600134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
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瓶、沾有強力膠塑膠袋壹只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1月3日21時許。
(二)地點:屏東縣○○鄉○○村○○街○○巷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照片4張。
(四)供吸食強力膠用之強力膠1瓶、沾有強力膠塑膠袋1只扣案
可證。
三、扣案之上開強力膠1瓶、沾有強力膠塑膠袋1只為被移送人所
有,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張福山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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