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000000
0、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1,3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7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另本件訂期民國98年11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兩造均應自行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