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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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21號聲請人 丁家麗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麗 代法定代理人 丁國才 聲請人 梁阿春 聲請人 邱子宜 聲請人 邱彥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邱彥菁請具狀陳報 鄭芸妡 、 鄭琮嬈 是否欲辦理拋棄繼承,如是,請載明本件案號後再補正以鄭芸妡、鄭琮嬈為聲請人之拋棄繼承聲請狀。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四、本件聯絡人:祥股書記官尹遜言(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5)。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