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149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務人 何佳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7年9月3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7月8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731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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