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蔡宛玲蔡福南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被繼承人蔡福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2,6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9年9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蔡福南於99年9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2,240,000
元,借款期限至114年9月1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繼承人蔡福南於108年5月21日死亡,而前述借款自110年3月26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67,44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相對人為蔡福南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1件、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存證信函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張哲豪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南區公英段870816.000000000分之5154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範圍材料及房屋層數五層面積單位合計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3922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五樓之2臺南市○區○○段0地號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89.52平方公尺89.52鋼筋混凝土造8.80平方公尺全部共有部分:公英段4060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5016。共有部分:公英段4452建號,權利範圍00000000分之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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