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二號
原告丁○○○
戊○○乙○○丙○○甲○○嘉北汽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俊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被告嘉義縣梅山鄉公所設嘉義縣○○鄉○○路○○○號法定代理人 黃世裕 訴訟代理人 江和錫
劉炯意 律師複代理人 孫則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