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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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李國輝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 陳添財 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借據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