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五號、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崇道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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