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45號上訴人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金良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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