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52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拾參點伍捌肆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阿薩姆 奶茶壹包(驗餘淨重拾陸點柒壹公克)、伯朗咖啡拾柒包(毛重共貳佰柒拾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王志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44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警方查獲被告時所扣得之白色結晶4包(重計39.06公克)、阿薩姆奶茶1包、伯朗咖啡17包,其中僅送驗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33.584公克)、阿薩姆奶茶1包(驗餘淨重16.71公克)、伯朗咖啡17包(毛重共27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4月8日、4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06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毒偵卷第24頁至第25頁),是前開扣案送驗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其餘聲請沒收銷燬之之白色結晶3包,既未經聲請人送請檢驗,亦無警方之初步檢驗報告可參,依卷內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該3包白色結晶係聲請人所指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難逕依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瑞堯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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