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6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聖文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為施用而購買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動機、目的、手段;其雖自稱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但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無記載;以被告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而言,其自稱國中畢業、家境貧寒、無業,並斟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期間及數量,而被告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審酌犯罪情節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至於義務沒收部分本院既無裁量餘地,爰不贅述,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9224號被告黃聖文男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207
巷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聖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1年3月7日晚上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145巷口旁,以新臺幣500元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寶姐 」之女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06公克,檢驗後淨重0.05公克)並持有之,嗣黃聖文於同日晚上8時30分許,在上址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經警取得黃聖文同意後,執行同意搜索,於其身上查扣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始知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被告於前開時間、地點持有第│││述│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被告所持有之上揭毒品檢出含│││醫驗字第19302號濫用藥│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事實│││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被告於前開時間、地點,為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扣得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品目錄、自願受搜索同意│他命1小包之事實│││書、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之││││蒐證照片4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檢察官陳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