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 林金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俊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民國105年度訴字第751號)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狀漏未記載「上訴聲明」,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具狀提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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