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謄達營造有限公司陳進明簡碧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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