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上列原告因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茂芳 、施明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334號),惟被告徐茂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7,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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