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人 林幼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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