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3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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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聲字第3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333號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8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意旨雖略以: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為此裁判費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況於一時之間實難籌借本件裁判費,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然查聲請人就其無資力及如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4年7月16日法扶榮字第1040001084號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葛雅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