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9年
4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765號、96年度易字第36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8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12、2552號、97年度易字第2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7月、3月確定,繼之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1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五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在案,並與前開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而於99年4月6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11197號函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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