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燦煌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廖勃倫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1,96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送本院)及繕本2份(請逕掛號郵寄被告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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