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5號原告 譚高雄 訴訟代理人 高園秩 被告 范子文 被告 范子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