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偵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偵聲字第257號聲請人 許維蒼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103年度偵字第10523號),經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維蒼需照顧生病之父親,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於偵查中停止羈押,惟本案已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經移審至本院後,由本院於103年12月4日起另為羈押之裁定並執行羈押等情,有本院押票影本1紙附卷可按,則本案既已脫離偵查階段,聲請人之聲請乃失所據,所為停止羈押之聲請,即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