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甘枝
林唯喜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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