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伯簾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均各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分別為參點壹陸公克、 陸點玖 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伯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99號起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96號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所扣得之安非他命2包(驗餘毛重分別為3.16公克、6.96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96號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5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另扣案之淡黃色潮濕狀晶體2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成分(均含包裝袋,驗餘毛重分別為3.16公克、6.96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12號卷第
7頁正、背面)在卷可稽,足認該等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更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之物(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99號判決第38頁),雖與所扣另案販賣毒品罪等犯行均無涉,惟就其施用毒品罪之部分仍核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另裝放上述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此附敘。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碧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