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2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32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李大章 LEETAICHEUNG
被   告  黃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大章LEETAICHEUNG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零壹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貳佰
零柒萬壹仟零貳拾叁元計算之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七四之違約金。
如對李大章LEETAICHEUNG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
黃凱琳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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