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傲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亭羽 上列聲請人與 林佳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傲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亭羽 上列聲請人與 林佳彬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