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2號

原告 林宏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鑑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1,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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