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2號
原告 林宏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鑑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1,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徐嘉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62號
原告 林宏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鑑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1,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