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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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告俞義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
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
被告戊○○
丙○○
庚○○
丙○○
地○○
玄○○
辛○○
未○○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申○○
被告癸○○
C○○
壬○○
亥○○
B○○
戌○○
天○○
酉○○
午○○
卯○○
巳○○
寅○○
A○○
丁○○
黃○○
宙○○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宇○○
被告丑○○(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子○○(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甲○○(即辰○○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0月3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山陀兒颱風,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2日,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3年10月4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