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70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7018號

債權人 蘇春萬

債務人 王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

  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萬華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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