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蔡忠 和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冠投資有限公司等十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