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江元德 即全源企業社原告對被告 陳冠閔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