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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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 顏雅嫺 律師被告 簡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14589建號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即兩造就上開房地約定之買賣價金),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103年5月26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房地之日止,按日賠償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750元,應再補繳96,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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