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79號聲請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家鵬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提出相對人林家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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