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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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2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恩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恩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恩瑋(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1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至5所示均屬財產犯罪,惟各罪之犯罪時間仍有相當差距、編號1至4曾經定其執行刑(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受刑人於前揭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附表:受刑人郭恩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2日至110年7月8日111年6月29日111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7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20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8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9號112年度簡字第158號112年度易字第66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30日112年2月21日112年5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9號112年度簡字第158號112年度易字第6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30日112年3月22日112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2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18號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071號2.聲請書之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之記載錯誤,應予以更正編號1-4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編號45罪名侵占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10日111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41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20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1日112年7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上易字第520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4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8月1日112年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6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46號編號1-4定應執行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