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51號聲請人 林美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下同)106年11月22日。
⑵107年11月8日⑶108年4月24日
(二)權利種類:⑴普通抵押權。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⑶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2,000,000元。
⑵1,500,000元。
⑶9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⑴無。
⑵112年11月5日⑶無。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106年11月20日之現金借款。
⑵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價金、手續費、借款、墊款、保證、票款、違約責任之費用。
⑶108年4月22日之現金借款。
(六)清償日期:⑴107年2月22日。⑵依照個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⑶108年7月22日。
(七)利息(率):⑴無。⑵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⑶無。
(八)遲延利息(率):⑴無。
⑵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⑶無。
(九)違約金:⑴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⑵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
⑶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600,000元。
⑵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300,000元。
⑶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270,000元。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洪茂榮,債務額比例:⑴⑵⑶全部。
三、嗣債務人洪茂榮於民國⑴106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⑵107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⑶108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⑷108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及清償日期。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洪茂榮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 溪尾南 ││000-0000││226.74│全部│├─┼───┼────┼───┼───┼──────┼─┼─────┼──────┤│2│臺中│烏日區│溪尾南││000-0000││242.18│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烏日區溪│農舍│1層:124.10│陽台:5.23│全部│││20│尾南段423-3地│加強磚造│2層:104.93││││││號│2層樓│屋頂突出物:│││││├───────┤│7.70││││││臺中市烏日區慶││合計:236.73││││││光路1之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