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德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零參拾伍元,及㈠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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