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黃許兠 (即 黃恩滿 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慧 (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黃主寶 (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黃達義 (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玲 (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聖 (即黃恩滿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黃德雄
韋泰 企業社(即 吳美絹 )上列被告黃德雄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4號),經原告黃恩滿對被告黃德雄及韋泰企業社(負責人:吳美絹)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黃恩滿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8年3月20日死亡,經黃許兠、黃淑慧、黃主寶、黃達義、黃淑玲及黃文聖登明承受訴訟,本院於108年4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准原告黃恩滿之繼承人黃許兠、黃淑慧、黃主寶、黃達義、黃淑玲及黃文聖為承受訴訟之人,續行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
法官林怡君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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