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秀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3437號、101年度執字第12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 伍肆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於民國100年8月4日17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巷口對受刑人鐘秀銀、 楊勝在 、 王慶華 盤查,並查獲楊勝在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經查,楊勝在供稱其持有之海洛因係鐘秀銀所有, 楊某 還沒買就為警查獲等語;而鐘秀銀亦於警詢中供稱該海洛因為其所有等語。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49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院出具之鑑定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