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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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63號聲請人求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池娥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瓊滿┌──────────────────────────────────┐│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佳德印刷有限公│兆豐商業銀│101年5月20日│43,134元│BO0000000│││ 司傅毓同 │行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