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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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7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以下稱受刑人)因所犯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軍法逃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定應執行刑為10年
6月,現在執行中。然上開偽造文書及軍法逃亡2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予減刑,爰聲請法院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41號案件於91年11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2年3月24日確定;另因軍法逃亡案件,而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90年2月27日以89年度和審字第291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於90年4月16日確定,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74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雄地方法,並非本院。受刑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允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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