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鄭涵雲 律師再審被告泰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11月12日97年度促字第27190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
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