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七四三號聲請人金辰塗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九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九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7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立寶汽車商行 廖瑞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94年5月29日│8,000元│AA四一三五七三│││││崁分行│││九││├─┼─────────┼─────────┼───────────┼────────┼────────┼──┤│2│ 葉黃月春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會│94年3月31日│39,000元│AA三六六八四一│││││稽分行│││一││├─┼─────────┼─────────┼───────────┼────────┼────────┼──┤│3│航笙有限公司 潘朝強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94年3月31日│50,000元│AA三七六八0六│││││屋分行│││0││├─┼─────────┼─────────┼───────────┼────────┼────────┼──┤│4│甲○○│萬泰銀行桃園分行│94年3月31日│208,000元│CA0一七一一四││││││││0││├─┼─────────┼─────────┼───────────┼────────┼────────┼──┤│5│ 王張美櫻 │華南銀行壢昌分行│94年3月31日│89,100元│SC0四八四一六││││││││四││├─┼─────────┼─────────┼───────────┼────────┼────────┼──┤│6│ 邱義雄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桃│94年3月31日│40,900元│QC九八七三八八│││││園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