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15號原告清厚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訴字第09303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被告機關之局長已由 單家驊 更換為乙○○,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具狀更正被告之代表人為乙○○,並表明起訴之聲明(即原告所欲請求法院判決屬於行政法院權限範圍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淑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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