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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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陳莉卿 被告 王裕銘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王裕銘被訴恐嚇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
28日以102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伍拾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102年7月30日確定在案。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02年8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可考,依照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本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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