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61號聲請人 姚木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6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1│建新興業股│83年7月28日│84年7月28日│568萬元│TH0000000│││份有限公司│││││││ 林恩生 │││││├──┼─────┼──────┼──────┼─────┼─────┤│02│建新興業股│83年8月9日│84年8月9日│142萬元│CH088793│││份有限公司│││││││林恩生│││││├──┼─────┼──────┼──────┼─────┼─────┤│03│建新興業股│83年8月20日│84年8月20日│568萬元│CH093973│││份有限公司│││││││林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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